曹甲與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案
發布時間:2021/12/3 13:30:23瀏覽次數:14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曹甲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公司
案情簡介
董乙與曹甲各自出資408萬元和392萬元設立某公司,分別持有該公司股權51%、49%。2009年6月1日,二人將800萬元注冊資金匯人某公司賬戶驗資。因二人所籌注冊資金均通過中介向他人借款,故驗資后2009年6月2日某公司又將該800萬元轉出歸還于出借人馬某200萬元、張某40萬元、孫某303萬元、吉某257萬元。
2011年9月18日,曹甲與董乙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曹甲將其持有的某公司49%股權以392萬元價格轉讓給董乙,董乙向曹某支付該款。后二人就該筆款項發生糾紛,2013年5月23日,曹甲在連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接受訊問時自認其在某公司注冊時未出資。
南通律師對于該案例的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人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蓖瑫r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可以明確: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故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本案中,曹甲是某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注冊驗資后將出資款又轉出的行為損害了公司的權益,構成抽逃出資。曹甲應歸還應繳納的注冊資金款392萬元及承擔該筆資金抽逃后所產生的利息損失。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公司
案情簡介
董乙與曹甲各自出資408萬元和392萬元設立某公司,分別持有該公司股權51%、49%。2009年6月1日,二人將800萬元注冊資金匯人某公司賬戶驗資。因二人所籌注冊資金均通過中介向他人借款,故驗資后2009年6月2日某公司又將該800萬元轉出歸還于出借人馬某200萬元、張某40萬元、孫某303萬元、吉某257萬元。
2011年9月18日,曹甲與董乙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曹甲將其持有的某公司49%股權以392萬元價格轉讓給董乙,董乙向曹某支付該款。后二人就該筆款項發生糾紛,2013年5月23日,曹甲在連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接受訊問時自認其在某公司注冊時未出資。
南通律師對于該案例的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人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蓖瑫r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可以明確: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故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本案中,曹甲是某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注冊驗資后將出資款又轉出的行為損害了公司的權益,構成抽逃出資。曹甲應歸還應繳納的注冊資金款392萬元及承擔該筆資金抽逃后所產生的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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