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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律師承辦照片侵權案例

發布時間:2020/6/14 20:11:32瀏覽次數:2048

  江蘇省南通市一攝影師發現當地一房地產公司在樓盤宣傳海報及宣傳冊中擅自使用了他拍攝的兩幅照片,遂通過江蘇南通紫瑯律師事務所將房地產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房地產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2萬元。
      肖先生是南通攝影圈內小有名氣的攝影師。2013年7月,他應邀為當地一家房地產公司拍攝該公司新推出的一組樓盤的實景照片。雙方口頭約定,拍攝完成后再商定使用數量及使用費。其后,肖先生經精心構思、選景,拍攝了一組該樓盤的外景照和一組南通新城區夜景照,并將標有自己署名水印的照片小樣交給房地產公司,但該公司未予答復。同年11月,肖先生發現該公司印發的宣傳海報及宣傳冊中各使用了其中一幅照片,在使用過程中,該公司對原照片四周作了裁剪,去除了水印,且兩張照片均未署作者姓名。
     肖先生認為,房地產公司未經許可且未支付報酬,擅自將其拍攝的照片用于商業宣傳,已侵犯其著作權。多次索賠無果后,肖先生將房地產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房地產公司對侵權事實不持異議,但辯稱,涉案照片系實景拍攝,創意不高,其使用行為也未給原告造成較大損失,其主張的賠償額過高。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兩照片系原告借助于攝影器械,通過精心構思、從恰當的取景角度獨立創作完成。樓盤照通過云彩的瞬間捕捉記錄下樓盤景觀,夜景照通過建筑、燈光、夜幕的融合反映南通新城區的繁華,兩照片均達到了一定的創作高度,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應認定為著作權法上的攝影作品。原告作為該作品的作者,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被告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海報、宣傳冊中使用樓盤照和夜景照,進行商業宣傳,且均未表明作者身份,構成對原告著作權中的復制權、發行權、署名權的侵犯。
     綜合考慮照片的獨創性高度、被告商業性使用的情節和影響、使用照片數量及次數、主觀過錯,并參考攝影作品稿酬及雙方之前的協商過程,法院酌情確定賠償數額,遂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例來自江蘇紫瑯律師事務所,案件承辦南通律師事務所律師:章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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